不管是我之前待在農委會農業試驗所當外包勞工,還是我最近面試的幾個工作,我發現,既然連政府機關單位都不理會勞基法了,那中小企業理會勞基法幹嘛呢?
之前在農試所當外包勞工時,工作時數基本上比照公家機關,所以這是ok的,但是因為我們每年換一間外包公司,所以勞基法規定的特休是不可能有的,因為你每年都是新員工啊,啾咪~我在農試所的前兩年,我們甚至連婚喪假都沒有,我看我同事就因為親人過世不想請假被扣薪水所以拼命補班。那時候扣薪水也是很兇狠的,因為事病假不分,所以基本上請什麼假都沒差,一律是拿一整年提撥的薪水/本年度上班日數,雖然領的是月薪,可是其實算起來還是日薪。
後來有新所長上任,我們好不容易有婚喪假可以請,病假半薪,事假以月薪/30計算,跟以往相較之下,其實已經有長足的進步,當然還是很多地方根本不理會勞基法就是了。 (苦笑
政府機關都如此,我最近去面試的一些單位也相當有趣:
(1.)某間中部的私立科大,老師聘請的研究助理,上班時間比照公家機關,有勞健保勞退提撥,這邊都沒問題,不過一樣沒特休,然後去上班當天,遞來一紙合約,上面寫著要是沒有就職滿一年自行提出離職,請扣一個月薪水給老師。
嚇到我連留在那邊都不敢連忙走人。
(2.)某間漫畫出租店徵店長及店員,我去面談時才跟我說,如果我確定要上班,那就只會有我一個職員(啥?),所以要是我請假沒上班,出租店就休息(喂!),每日上班時間12:00~22:00,每周一休息,基本底薪16000+餐費車馬補貼2000共18000。
我發現我如果算時薪95會比18000還多耶。
(3.)台中大里工業區某工廠找生管人員,工作時間14:00~22:00(23:00),每周休周日,月薪20000,每日補貼餐費30。
(4.)仁德某間蘭花出口公司,工作時間08:00~17:00,每周休周日,前三個月試用期沒有勞健保(面試人員還跟我說這是正常的,唬人啊!),月薪大約也是20000左右。
但是, 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的休息時間,若不得休息為違法。勞工並且享有每月休息7日(每日若工作8小時以上)之權利,以及工作滿一年享7天有給薪年假、和國定假日給薪休假(1年共19天)之權利。若短少可要求其以加班費外加補足薪水。
只要是工作的地方員工在5人以上,老闆就有替每一位員工(儘管只做了一星期的試用期工讀生)投保「勞健保」的義務,並且要依據員工每月的工資數額來投保(工資不同保費不同),並且老闆也須自工資外提出每月工資的6%給勞保局作為勞工未來的退休金。這是筆不小的錢,工讀生依法也享有。例如一個人月薪20000,老闆一個月應繳交1200元退休金給勞保局,一年就有14400元的退休金!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勞保局的各地方辦公室,申請查兌自己的勞健保保費和退休金。
唉,所以勞基法有什麼用呢,老闆只要一句我們上班打工下班責任制,加班費也不用給你了,多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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